樊瓊一行還未到達和田,便得知和田清真寺的修繕工程因涉嫌金融詐騙,已被直監會率先起訴了。此事直氣得樊瓊渾身的血泡子亂竄······範婧滋情急之下,只好一個電話打給向左。經過範婧滋一通電話盤詰之後,向左最後回說:“是曾總的意思!他本人已縮回貴州孟彥了······不過他老早就爲自己選好了退路諸如委託柘市易安律師事務所代爲打官司一事,他似乎是後顧無虞了······”
據悉:郭斌虛構工程項目,以信譽貸款的方式,將千山紅建築裝飾工程公司的1000萬元人民幣存入建設銀行柘市支行。再從銀行取得3000萬元的貸款,作爲和田清真寺的工程修繕款。之後,他便授意曾直元從該項貸款抽出720萬元,作爲返利保證金上交給了千山紅集團,以獲取100%的分紅返利······其結果變成螞蝗兩頭喫款項可以從國家銀行貸取,紅利能夠從千山紅集團拽來事實已構成金融詐騙。如果通過法律手段的話,企業法人郭斌有可能因金融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曾直元將被判處至少10年的有期徒刑······
而身兼千山紅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副總經理的曾直元,明知從建設銀行柘市支行貸款,須先拉一筆存款方可貸款,他與郭斌商量之後便使起了空手套白狼之法,將公家的1000萬元存入建行某分理處。隨後,曾直元通過僞造公司印鑑章、取款憑條,分兩次將貸款所得的3000萬元款項全部轉到相關賬戶,以致將款項全部支解完畢······
有點滑稽的是曾直元的律師爲他準備的辯護詞則如是審判長、審判員: 柘市易安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曾直元的委託,指定我擔任曾直元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查閱了全部的案件材料,並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曾直元。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爲,本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一、關於本案公訴書認定曾直元協同作案的事實 1、公訴書認定:“經被告人曾直元和郭斌密謀後商定:由被告人曾直元僞造公司印簽章(爲什麼要僞造?犯不着),繼而僞造取款憑條,將千山紅建築裝飾工程公司的1000萬元挪走。” 辯護人認爲檢察機關的以上指控證據不足。首先,卷宗材料中,曾直元都極力否認曾與郭斌進行過密謀。其次,密謀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密謀的地點在什麼地方?密謀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沒有一樣是確定的!找遍了檢察機關提供的所有證據,也沒有發現相關的證據。也許有人會說,卷宗第6頁郭斌供述:“存款進帳後我要貸款並讓曾直元出面協商此款的操作。”即爲證據。這裏,郭斌的供述是不真實的。根據千山紅集團胡佐正、袁華等人的證詞,千山紅集團的負責人根本就沒有與曾直元談過此事,那麼又如何協商來?(應該屬於郭斌一己行爲)······郭斌“讓曾直元出面協商此款的操作”也不能理解爲密謀協商進行詐騙,充其量是······最後,檢察機關認定曾直元與郭斌密謀商定將款項騙走不符合情理。這個世界上有不惜違法犯罪,幫助他人騙取錢財而自己分文不取的人嗎? 2、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人曾直元隨後通過僞造公司財務章一枚、單位公章一枚“胡佐正”、“袁華”印簽章各一枚,伺機作案······